保监会将对今年2季度末偿付能力未达标的公司采行监管措施针对个别财险公司不存在的阶段性的偿付能力不合格的情况,昨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印发了《关于更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报》,拒绝各财产险公司,必需于2007年2季度末使偿付能力合格,否则保监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行更进一步的监管措施。偿付能力是维护投保人利益警戒线,它所指保险机构遵守赔偿金或保险费责任的能力,也是保险机构资金力量与自身所分担的危险性赔偿金责任的较为。而目前随着财产险市场竞争的白热化及部分保险公司跑马圈地在各地成立分支机构,个别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却指示灯了红灯。
“部分公司不存在的阶段性的偿付能力不合格的情况,并早已对公司的平稳发展产生了有利的影响。”保监会在通报中明确指出。保监会拒绝各财产险公司必需减缓解决问题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步伐。对于偿付能力早已不合格或有可能经常出现不合格的公司,保监会则拒绝财产险商们采行大力注册资本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大分保力度;暂停成立分支机构三种方式尽早解决问题。
保监会回应,如果到2007年2季度末,这些公司未有使偿付能力合格,保监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行更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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