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消息,保险合同纠纷处置机制试点工作积极开展以来,上海等试点省市探寻了有所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纠纷处置机制,获得初步成效。所谓保险合同纠纷较慢处置机制,是指司法程序之外的一种保险纠纷调停处理方式。
早自2005年4月以来,保监会就在上海、安徽、山东等省市积极开展了保险合同纠纷较慢处置机制试点工作。今年4月,保监会实施了《关于前进保险合同纠纷较慢处置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拒绝按照该指导意见完备较慢处置机制,并大力不断扩大试点范围。正式成立于2004年9月的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保险业创建最先的调停机构。
截至2006年末,共计法院各类保险合同纠纷调停申请人73件,其中49件转入调停程序,调停顺利41件。调停委员会创建“事前过滤器机制”,对调停申请人展开预审,建议部分申请人在调停前与保险公司再度展开协商。多达,调停委员会自正式成立以来,已通过事前过滤器机制解决问题保险合同争议30余件。
甘肃兰州仲裁委员会保险分会截至2006年末,共计办理各类保险仲裁52件。该的组织规范了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争议条款格式,为使用仲裁方式解决问题保险合同纠纷奠下了基础。山东已在13个地市冲出保险合同纠纷处置机制。截至2006年末,共计法院各类滋扰143件,转入调停程序并调停顺利14件。
当地保险协会在明确制度设计上,减少了保险公司的义务,更好地约束了保险公司的权利。安徽省首先在人身保险业全面推行合同纠纷判决机制,并将小额人身保险合约赔偿纠纷列入重点。
到目前共计通过判决机制消弭保险合同纠纷98起,判决8起,向客户缴纳保险金、免税保险费总计2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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