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公允价值;新的准则;性房地产 论文概要:随着新的会计准则的实施,公允价值的应用于是新的会计准则的众多亮点。从公允价值的定义及应用于范围应从,侧重分析公允价值的应用于对我国投资性房地产的影响,充分考虑了基本国情,合乎我国发展必须。; 一、公允价值的基础理论 (一)公允价值的定义 对于公允价值,有所不同的机构有有所不同的定义。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99年公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工具:证实和计量》第98段认为:“在公允价值定义中说明了着一项假设,即企业是持续经营的,不想或不必须整肃,会大幅削减其经营规模,或按不利条件展开交易。因此,公允价值不是企业在强制性交易、非强迫整肃或本销售中接到或缴纳的金额(IASC,1999)。
”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0年2月施行的第7号概念公告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公允价值是当前的非强制交易或非整肃交易中,强迫双方之间展开资产(或负债)的交易(或再次发生与清偿)的价格(FASB2000)。”我国新的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把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知情况的交易双方强迫展开资产互相交换或者清偿的金额。”对比以上我国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本文指出这个定义充分考虑了基本国情,合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必须。
(二)目前我国公允价值的适用范围 虽然我国在新的准则中部分地使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但是公允价值在新的准则中的应用于是十分慎重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比起,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确认公允价值的应用于范围时,充份地考虑到了我国的国情,不作了谨慎的改良。公允价值的运用必需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公允价值应该需要可信计量。基本准则中也特别强调,企业一般应该使用“”,只有在会计学要素金额需要获得“并可信计量”时才能使用非历史成本计量属性。
目前,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联合掌控下的企业拆分、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互相交换等方面使用;另外,在各项用于公允价值的明确准则中,也严苛容许了用于条件。比如,在非货币性资产互相交换中,明确提出两个前提条件,即互相交换否具备商业实质,交易各方之间否不存在关联方关系。这些容许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确保公允价值的“公允”传达,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遏止企业的利润操控。
二、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的应用于分析 (一)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制订的背景 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第三产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交易日益活跃,在国民经济中的起到也日益突显,主动分析新的会计准则对该行业的影响变得十分必要与最重要。投资性房地产只是房地产业的一个部分,主要是指“为赚租金或资本电子货币,或者两者兼具而持有人的房地产。”主要还包括:已租赁的土地使用权,持有人并打算电子货币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已租赁的物,从而把为生产商品,获取劳务或者经营而持有人的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回避在本准则之外。
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如果将其作为一般的固定资产看来并萃取保险费,其净值往往无法体现投资性房地产的现实价值。一方面投资性房地产在经过数年以后,它们的市场价值不仅有可能低于其账面净值,而且还常常高达其账面原值的数倍甚至数十倍。另一方面,对房地产的投资一般金额大、周期长、流动性和所求能力较好,往往具备低收益和高风险共存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般的固定资产处置似乎是不适合的。
但是,将它们按照流动资产以成本与市价孰较低的计价原则来处置,也是不适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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