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合同的问题

 bob体ob体育名校展示     |      2024-07-21 04:37
本文摘要:行政合约,是指行政机关以实行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正式成立的完全一致双方不道德。行政合约是现代行政法中双方同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明确反映。 尽管行政合约在行政法中的地位仍有争议,但是现代行政管理必须行政合约。在一定场合、条件下行政机关借助行政合约构建行政管理目的,早已沦为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上课不运用的一项行政手段。关键词:行政合约行政管理行政机关一,关于行政合约的概念与辨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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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约,是指行政机关以实行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正式成立的完全一致双方不道德。行政合约是现代行政法中双方同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明确反映。

尽管行政合约在行政法中的地位仍有争议,但是现代行政管理必须行政合约。在一定场合、条件下行政机关借助行政合约构建行政管理目的,早已沦为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上课不运用的一项行政手段。关键词:行政合约行政管理行政机关一,关于行政合约的概念与辨别标准。

行政合约,是指行政机关以实行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正式成立的完全一致双方不道德。行政合约是现代行政法中双方同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明确反映。

尽管行政合约在行政法中的地位仍有争议,但是现代行政管理必须行政合约。在一定场合、条件下行政机关借助行政合约构建行政管理目的,早已沦为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上课不运用的一项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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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合约具备如下法律特征:1.行政性。其一,行政合约必需有一方是行政机关,即具备法定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许可的的组织。其二,行政合约的内容是行政管理的公共事务,具备公益性。

其三,行政机关在行政合约的更改和中止上有行政优益权。2.双方同意性。

其一,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合约否议定、行政合约内容等有一定的选择权。其二,行政合约的内容具备可妥协性。

3.法定性。其一,行政机关运用行政合约来处置不适合于以行政不道德方式处置的行政事务。其二,行政机关必需依法行使行政合约上的优益权。

其三,当法律规定不具体时,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裁量权议定的行政合约,其目的必需是为了构建行政管理目的,合乎公共利益的拒绝,不违反法律目的。二,我国行政合约的种类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发展,渐渐步入行政国家的管理,行政合约也如雨后春笋一般大量产生。

目前,我国行政合约的类型主要有:国有土地出让合约、全民所以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公用征税补偿合约、国家科研合约、计划生育合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国家采购合约、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其中,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现在在社会中应用于较为普遍,它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必须,由行政主体与建筑企业签定的建设某项公共设施达成协议的协议。如创建一些与公共利益涉及的高速公路、飞机场、可供公民娱乐的广场和公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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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行政合约主要不存在的问题在我国运用行政合约管理国家事务的几十年间,行政合约在社会实践中有了快速增长的发展,但我国行政合约的法律制度的理论上的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比较领先。法制的缺失和社会实践中的严重不足,是我国行政合约在处置问题中经常出现好多问题,以下几个方面就是我所提及:(一)在理论上,对民事合约否还包括行政合约不存在争议。由于行政合约制度是行政法中的内容,它创建和发展是在公私法区分的基础上,所以行政合约不像民事合约那样当作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方式为各种法律制度拒绝接受,到了今天,它仅有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等展现出出有其生命力;而且,即使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也并非所有的学者对行政合约的独立国家不存在都所持完全一致认同的态度。

应松年教授认为辨别是否是行政合约有三个标准:(1)合约当事人中居住于主导地位的当事人,必需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2)合约的目的在于构建行政管理和公共利益的目的;(3)在合约权利义务配备上,行政机关保有了某些尤其权利,如监督、指挥官合约实际遵守,单方面更改合约内容、确认对方违法甚至制裁的权力[2](王恩明,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5年6月)。而对同时受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由影响的专家来说,对行政合约的看法则堪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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